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身份证件均不允许个人伪造、变造、买卖。近年来,随着不动产价值的上涨,在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个别申请人出于各种非法目的,伪造不动产证书、婚姻证件、户口簿、公证书乃至生效法律文书等“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严重挑战法律权威,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女婿倒卖岳母房产,构成盗窃获刑四年
2010年5月,女婿徐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并请他人假扮岳母林某,将属于林某的一套房屋转卖并过户给第三人。
2018年9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伪造材料,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暗中盗卖他人房屋,造成林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丧失,且财务损失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现金二十万三千元。
案例二:为省税费伪造材料,判处刑罚悔恨终生
2019年7月,吴某某为购房需要,伪造了离婚证、户口簿,吴某某持上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缴纳税费时被发现离婚证、户口簿系伪造,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伪造离婚证、户口簿,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决吴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伪造证书办理抵押,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吴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担心家庭纠纷影响其办理抵押登记,遂伪造了一本产权证书抵押给林某,向林某借款20万元。后来,林某发现该产权证书是假的,向公安部门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伪造产权证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