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冯凤生)权利人冯凤生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中阳县二郎坪大街滨河小区13-1-501,证号为中房权证宁乡镇字第0000457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凤生 202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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