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杨淑芳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中阳县宁乡镇北环路二运院2排1号,证号为中阳国用(2015)第010701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淑芳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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